办理条件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在我国内地出生的婴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父母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条件:
本市户口居民在国(境)外生育子女且未加入外国国籍或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回国(境)后,可以向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户口;对于取得外国国籍(入境时持有外国护照)要求出生登记户口的,应向市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后,再向落户地派出所申报子女出生登记;对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得以出生登记申办户口。
办理材料
内地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
(3)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4)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
(5)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国(境)外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申请材料:
(1)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父母及子女最后一次回国(境)持用的入境证件;
(3)随父或母入户一方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4)提供非婚生育说明;其中,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5)婴儿入境时持外国护照的,应提供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中国国籍认定书》;
(6)出生证明不是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指公证翻译件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和其资质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未满三周岁小孩出生登记的(非婚生生育、农村征地开发区计划外生育、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的、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孩子出生登记立户的除外),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理。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年满三周岁和非婚生小孩出生登记的(农村征地开发区计划外生育、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的、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孩子出生登记立户的除外),由派出所审批。
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农村征地开发区计划外生育、境外出生子女出生登记的、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孩子出生登记立户的,由分局审批办结。
1、群众向户籍窗口提出更改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经窗口审查,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属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需审批的,及时受理。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应当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填写《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
3、将受理的需审批的申请交至社区民警审查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上报派出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将调查情况报由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4、报至派出所领导审批的申请,及时审批。属派出所审结的,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及时作出同意决定;需分局审批的,及时审批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派出所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5、分局收到上报的申请,及时审批。证明材料齐全,及时作出同意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同意的决定。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户籍窗口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办理
6、派出所户籍窗口在接到分局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办理地址
新生儿父母可在市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受理地和户籍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落户。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费用:
(1)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2)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20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3)非农业人口户口页每页每张0.50元。丢失、损坏补办外,免收工本费
办理时限
(一)由派出所审结的户口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二)需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审核的户口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县(自治县)公安局。
(三)区县(自治县)公安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结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结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
(四)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结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结结果通知申请人。